沃保网

首页 > 保险指南 > “变味儿”的互助保险

“变味儿”的互助保险

2015-06-11 分享到:

   伴随着互助保险监管新规的出台,一大批相互保险组织纷纷涌出。其中,排队拿 “准生证”的不在少数,还有的正在积极招募会员,筹集初始资金。继e互助、必互保险、公能相互人寿后,6月8日,又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在微信平台吹响“集结号”,公开征集创始会员,号称要发起全国最大的相互保险组织“互助家”。不过,在众多保险专家看来,国外较为流行的互助保险在国内“变了味儿”,没有指定风险范围而纷纷发起“众筹”戏法。

互助保险受鼓励

当社会保障尚不完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仍处于初步阶段时,互助保险将是完善风险保障较为合适的模式。

直到今年初,保监会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正式出台,市场认为互助保险春天即将到来。

所谓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互助保险因为对成员风险了解,规避了传统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成员之间彼此了解、利益相关,道德风险可能性较低。而其保费缴纳优惠,可以制定出较低的保费率。中国已对相互保险组织开闸,未来中国将有非常多样化的互助保险公司。

互助保险可以公司化运作,像阳光农业互助保险公司,也可以是由协会的模式来运作,如渔业互助组织。

事实上,互助保险是当今世界保险市场上最主要的形式之一,总共承保了世界头五大保险市场42%的份额,拥有约2/5的全球市场份额。在美、日、英、德、 法这五个最重要的保险市场上,相互保险公司占了日本保险市场份额的近3/4、美国的1/3、法国的1/6、英国的1/4。在发展初期的国内市场,很多社会资本对相互保险牌照都跃跃欲试。

加盟会员演变众筹

就在《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各路社会资本就开始不断涌动,积极筹划建立各类相互保险组织。

在等待牌照的过程中,各互助组织正在依据试点办法设置的硬指标进行发起筹资。如《试行办法》指出,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初始运营资金不得低于1亿元,由发起会员负责筹集初始运营资金,而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500个;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100个,初始运营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对于创始会员,该互助家平台给出的条件较为简单,如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承诺在组织成立后参加互助计划成为会员,遵守组织章程、注册实名信息等。

有保险专家指出,互助保险即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人自愿组织起来,以互助为目的,实行“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然而,目前市场上积极申请互助保险牌照的,却很少去谈共同的风险,表现积极的更多的是吸引更多的人加盟,并没有谈及同质风险,本质上只是变相众筹。

经营模式引争议

目前市场出现众多的相互保险组织并没有明确经营业务,仅仅提及倡导会员一起应对面临的风险,有的则明确称要做人身保险业务。对于目前互助保险主要发起人条件所应具备的条件、成立之后经营的范围等都引起较大的争议。

互助保险面对的是社会弱势群体,具有共同风险特质的人可以通过互助保险来应对,如农业、农机、养殖业都可以由互助保险来承保,这些通常都是商业保险不愿意保、利益薄、道德风险大的,由互助保险补偿。

此前,保险市场曾出现主要发起人以投资收益为诱饵来达到筹集资金和吸引会员加盟。对此,保监会明确风险提示,认为试图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涉嫌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而针对公能相互保险发起人均为自然人这一现状,有业内人士表示,依据《试点办法》规定主要发起会员为法人机构,这一组织形式并不合规。不过,公能相互保险相关发起人解释,避开强大的法人机构,是为了防止管理权力失衡。

有保险公司人士认为,互助保险设立是基于相互信任并愿意面临相同的风险,但只是为了招募会员而忽略了筛选,这很难确定这些会员具有共同的风险特质,也 很难防范骗保骗赔风险。

而“相互制”需要更严格的监管,需要专业的服务团队、产品开发团队进行经营并防范风险。

监管细则亟待出台

“虽然国家鼓励创新发展互助保险,相关的监管政策也出台了,但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对于监管本身以及希望进入这一领域的社会资本来说,都有很大的困难。”一位积极筹建相互保险组织的人士指出,未来各家相互保险组织如何经营完全看监管态度。

目前,绝大多数拟成立的相互保险组织都在积极招募会员,而监管对此并没有明确的条件限定。有保险公司高管担忧,如果管理不善,很容易演变为非法集资。

一位接近保监会的人士称,虽然相互保险组织新规传递出,除了设立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可以在更大的风险领域引入这一互助经营模式,但是对于突然冒出的各类组织,监管对发放首张牌照较为审慎。

目前来看,拟筹建的相互保险组织正在由农业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向重大疾病保险以及人身险其他领域扩展。而《试行办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只是表示相互保险组织的业务范围由保监会依法核定。

因此,多位拟申请互助保险牌照的人士均表示,希望尽快出台相互保险组织监管细则,进一步划定试点期间的经营业务范围。一位阳光农业互助保险人士分析, 互助保险发展初期,发展单一险种较为适合,应对的风险也比较单一。

另有保险专家建议,应当有专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与相互保险公司配合,防控风险,并体现产品定价及后续的核保、核赔优势。

在线咨询如有问题,请给我留言,我尽快答复您!

如需及时答复,请联系我:

王瑛

江苏 南京  太平洋保险

网站客服热线: 0592-3662001 (周一至周六 8:40-18:00)

加我微信,了解更多!

Copyright © 2008-2024 厦门诚创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闽ICP备08003619号 太平洋保险 网站管理

342221个用户完善保障计划

马上
提交

扫一扫微信留言

342221个用户完善保障计划